编按:2009年10月25日(星期日)柔佛州人民之友工委会纪念成立八周年(2001-2009),举办讲座会,邀请资深律师杨培根主讲“警察扣留期间死亡事件”,这是杨培根的讲稿,分(上)、(下)刊出。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和不人道待遇公约》任择书
2002年12月18日,联合国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和不人道待遇公约》任择书(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and Unusual Treatment,简称《禁止酷刑公约》)。
“任择书”是联合国的特殊机制,其主要目的是规定:签署择书的国家,必须允许国际的和本国的人权专家们检查国内的扣留犯的扣留条件,以及他们所遭受的待遇。人权专家们还可向相关国家建议,改善扣留者的待遇,以符合《禁止酷刑公约》及人道主义。
表决任择书——马来西亚弃权
2002年,“《禁止酷刑公约》任择书”在联合国付诸表决时,结果情形如下:127个国家表示支持,42个国家表示弃权,四个国家表示反对。
马来西亚竟然是42个弃权国家之一,不投票支持任择书。我国不投票“背书”“任择书”,意味着我国不欢迎联合国和我国人权专家到我国来,检验扣留所(或扣留营)内扣留者的扣留条件,以及扣留者是否遭受到恶劣的待遇。
马来西亚弃权不投票,类似“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作法,不得不让人作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我国不准备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的准则来维护我国人民的基本人权。
亚洲人权委员会:我国人权差劲
针对我国所持的立场,亚洲人权委员会指出,那是不会令人感到意外的。他们举出的理由是:长期以来,马来西亚警察在逮捕嫌犯或对证人进行盘问等调查工作时,经常对他们施以一般国家所不能容忍的暴力行为。亚洲人权委员会是经过仔细调查后,才对我国作出不利的评价。(见亚洲人权委员会近年来对马来西亚所做的人权报告)
“亚洲人权委员会”也指出了下列几点:
一、《联邦宪法》虽保障聘请辩护律师权利,但警方却自认为有权拒绝律师会见嫌犯,因为我国《宪法》没写明会见律师的时间。亚洲人权委员会认为,警方这项绝对权力是不合理的。
二、许多嫌犯家境贫困,又没受过多少教育,又无法“拉关系”和警方搞好关系,以避免不受折磨。
三、我国警方人员举止粗暴、贪污、使用暴力、采用高压手段的事件,时有所闻。警方人员权力似为超然于法律,不根据法律行事;有时只靠“怀疑”就“先拘捕,后调查”,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先调查,才拘捕”。
四、以警察扣留期间死亡案件来说,警方经常提出的理由是:嫌犯死于“自杀”、“心脏病忽发”、“胃溃疡”或“自然死亡”等。
五、当局提控违纪的警方人员时,所提出的控状总是“避重就轻”。有时,当局只提控低级警方人员,不提控高级警官。亚洲人权委员会举出了一个例子:轰动一时的“李月良死亡案件”。在此案中,死因调查庭确认:有11名警官,包括高级警长涉及此案。但是,结果只有两名低级警方人员被提控。
上述这段文字,引述自亚洲人权委员会最近发表的一份关于马来西亚人权报告书。
我国扣留所死亡人数没准确数据
我国监狱和扣留所死亡人数究竟有多少,似乎无法找到准确答案。官方数据和民间数据相差其远。下面举出一些例子:
(1)2009年7月23日,马来西亚人民之声发表了最新的《2008年人权报告》,显示的数据如下:2003年至2007年(四年内)的全国死亡人数为1535人,2008年(一年内)监牢死亡人数为255人,警察扣留所死亡人数为13人。
(2)2009年3月间,民主行动党国会议员刘镇东在国会向内政部长所获取的答案是:1999年至2009年(10年)监狱、改造所、非法劳工扣留所死亡人数为2571人,医院就医期间死亡人数(总死亡人数的98.7%)为2536人,送医院途中死亡人数为22人,监牢内死亡人数为13人。
人民之声最新的《2008年人权报告》
马来西亚人民之声每年都发表一份关于我国公民与政治权利的《人权报告》。根据马来西亚人民之声最新的一份《2008年人权报告》,在2008年,内政部长发表了警察扣留期间,嫌犯或犯人死亡的统计数据。(上面已谈过)
据内政部长还透露,2000年至2006年期间,共有108人于警察扣留期间死亡。在2000年至2007年间,柔佛州新邦令金扣留中心有95人死亡。
警方践踏人权由来已久
早在13年前(1996年),非政府组织发表了我国第一份《人权报告》,就提到了我国警察扣留期间屡屡发生扣留者离奇死亡的事件。(这是继1994年《马来西亚人权宪章》出台后,所发表的报告)
1991年7月18日,国会透露的官方数据如下:1980年至1990年(10年内)扣留者死亡人数为151名。
从上述官方和民间数据看来,不容易看出我国警察扣留期间(in police custody)死亡人数,以及扣留所死亡(deaths in lockups)人数。
较突出的警察扣留所死亡案件
政府没透露详情,如:扣留者死因以及过后所采取的措施。显然,政府并没有很好的监管警察在扣留期间导致扣留者的死亡事件。
早在1995年至1997年间,大众媒体就曾报道过警察扣留期间的死亡事件。下面是几宗较为突出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警方滥权的程度:
(一)1995年李国良(Lee Quat Leong)案
一名42岁的技工,因涉嫌参与打抢银行而被逮捕。但是,他于1995年5月12日在警方扣留期间被打死。验尸庭经过调查发现有11名警官涉及此案,其中有四名高级警官得负刑事责任。1995年12月14日《远东经济评论》报道说,验尸结果发现死者身上有45处外伤,七支肋骨折断。可是,11名警官中只有两名警察被提控,坐监18个月而已。
(二)2002 年拉古巴迪案
2002年7月,一伙年轻人踫上一辆在执行巡逻任务的警车。警官怀疑他们和一起罪案有关,一伙人都被逮捕,其中一人拉古巴迪曾进行过心脏手术。他在扣留所时胸部感到疼痛,三天不能进食,还呕吐,警方却不理。隔了几天,警方才带他到政府诊疗所,但没有医生,只有一名男护士给他一些气喘的药物,病情是警员告诉他的。
隔天病情恶化,警员送他到布城医院。第二天,医院证实他已死亡。过了两个月,副内政部长在国会中说,警方不必负起任何刑事责任。
(三)威华山努案
另一死者威华山努(Vivasanu Pillay)死亡情况更加离奇。本来死者被警察扣留,可是隔不了多久,有人在一条河里发现他腐化的尸体。警方说,他是逃离吉隆坡金马区(Dang Wangi)警署后失足溺毙于河中。不过死者家属指出,在警方扣留期间他就已离奇死亡,接着尸体被丟入河中。副内政部长在国会宣布,他的死亡和警方人员无关。
(四)1995年原住民苏旦(Sudan a/l Lolam)案
1996年3月4日,西马原住民协会(非政府组织)向彭亨州警察总监投诉,有一名原住民九个月前在警方扣留期间死亡。警方却说,他在扣留所自己用背心上吊自杀。
(五)1995年扣留中心45名外劳死亡
1995年中,经过非政府组织Tenaganita调查发表报告,副内政部长默卡朱尼也在国会证实:共有46名外劳在几个外劳扣留中心死亡,其中士毛月扣留中心就有42 名外劳死亡。据说,他们是死于一般疾病,如:脚气病、胃病等。政府没发表任何验尸报告。马来西亚医药协会指出,其实这些疾病都是能及时治好的。至今,没有人被控以刑事疏忽罪行。
(六)2009年苦根(Kugan)案
2009年1月15日,22岁的印籍青年苦根被逮捕后扣留在梳邦TAIPAN警察局,在警方扣留五天期间突然死亡。他被指偷车,在受警方盘问期间失去知觉,过后送往沙登(serdang)医院,宣布死亡。
苦根家属发觉他身上有严重伤痕,他们把两名印籍副部长召到验尸房,但警方却怪两名副部长干预警方调查工作。
医生起初断定苦根死于“肺积水”,他家属不满,召来马大医院做第二次验尸。检验结果证明除了“肺积水”,他还被粗大物件致伤,卫生部设立的“十人调查委员会”则证明,死者身上的伤痕是用粗大物件,如橡胶水喉管类重复殴打所致,最后导致他死亡。
起初,警方矢口否认苦根的死亡与警方暴行有关,公众與论哗然,总检察长不得不指令警方调查此案,有11名警方人员因而被调职。但是,根据网络媒体《当今大马》10月1日报道,只有一名警察被提控,控状是:他逼供致伤死者,可能面对最高刑罚坐牢七年和罚款,也可能被提控严重致伤死者,刑罚十年监禁。这显然是当局在社会與论压力下所作出的決定。
不过,死者家属的代表律师哥宾星则责问,为什么不控告他谋杀罪,然后由法官酙情减低控状?他也责问,为什么不提控其他参与并涉及的警官?
据报道,死者是被嫌犯用橡胶水喉管毒打致伤,四天后就死亡。但是总检察长解释说,嫌犯并没即刻置死者于死地,是过了四天后他才死亡,所以不能提控他谋杀罪。
(七)2009年赵明福死亡案件
在野党民主行动党的一名政治助理离奇死亡,他原本只是被反贪污委员会(MACC,以前叫反贪污局,ACA)传召为证人,到反贪委会办公室问话,协助调查关于区区马币两千元的所谓贪污案。但是,隔天他尸体橫陈在隔邻的另一建筑物的屋顶上,他是在反贪委会扣留期间死亡的。
这宗离奇死亡案件受到全马人民的关注,政府不得不特別处理。起初,反贪委会成员提出各种各样的解释但漏洞百出。最后,在社会與论压力下,首相不得不宣布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但是,不是为了调查死因,而是为了调查反贪委会是否有根据合法程序进行调查工作。另由验尸庭调查死因,这是叠床架屋的作法。
后来为了平息公愤,首相特地到死者家庭告诉死者家属,有必要的话将会由皇家调查委员会调查死因。
谈“警察扣留期间死亡事件”(下)
政府调查手法异乎寻常
政府处理此案手法异于寻常,由皇家调查委员会调查反贪委会是否采用合法的调查程序,另由死因调查庭调查死因,那是本末倒置的作法。调查死因的重要工作本应由皇家委员会来进行,为什么交由一个刚从法科毕业不久的低级司法官员(推事)来处理而不交由德高望重、学有所成的调委会成员(包括法律界人士和医学专才)去处理呢?
前部长再益:内阁企图“掩盖事实”
前首相署部长再益依布拉欣抨击政府内阁这个决定,认为那纯粹是一种企图“掩盖事实的伎俩”。他说:“我们的国家病了,人民将不会从政府口中获得真相”。(见《独立新闻在线》2009年7月24日的报道)
时评家金格:凭空捏造死因
《当今大马》也刊登了社会评论员金格(Kim Quek)的文章。金格认为,首相纳吉最后答应设立皇家委员会是为了平息公愤。但是令人失望的是,这近乎是一种玩弄民众的伎俩,因为调委会不调查死因而只调查反贪委会盘问程序是否合法。
金格形容调委会的设立好像学校调查某个学生被鞭打致死事件,校方设立听证会只是调查校方纪律程序问题是否有差错,而不是调查这名学生如何死亡、为何会死亡。
2009年10月22日各报报道:80%他杀,20%自杀
10月21日,雪州政府聘请来自泰国的国际闻名法医庞缇(Porntip)在验尸庭供证。她在研究了验尸报告、X光照和多张照片后,达致结论:赵明福的死因其中80%为被人杀害,只有20%可能是自杀。她发觉死者头骨破裂,肛门受伤因物件插入所致,臀部右下方遭木棍打伤,颈伤有勒痕,这些伤处都并非坠楼所致。
有人建议:警察传召时,应采取步骤保护自己
这就导致有人最近在《激流月刊》(Aliran)写文章提醒大家,万一被警方或反贪污局传召应采取步骤保护自己(见近期Aliran,George Aeria的文章)。他认为,当被传召时,为了保护自己,最好能做到下列几点:
(一)哪一间警署?
• 如果警方把你当作嫌犯或传召你当证人时,必须弄清楚你得到哪一个警署去做供。如果是要你做证人,你可选择对你本身适合的时间和地点为警方做口供。例如:你可要求在某一天几点钟在你的律师楼和警方见面和做口供。
(二)律师或朋友陪同
• 传召后,即刻到另一间警署去报案。別只身前往,应有朋友,最好是律师陪同。
(三)身心都健康
• 到了这间警署报案时,说:
• 目前,你没有任何问题(指社会、个人、商业上或财务上的问题)。因此,你完全没有意思在警署自杀。
• 你的身体健康,没有什么病痛,也没有能导致你猝然死亡的伤痛。
• 你身上没有伤痕,也没有浮肿的迹象。换句话说,你的身体健康得很。
• 突然死亡?万一我在警方扣留所突然死亡,这就意味着我已被杀害。
• 决定六点离开,扣留时间一超过下午六点,你决定离开警署。如果到时还没离开,那就意味着,我已被迫留在警署,警方还在逼供。
(四)报案纸副本交律师朋友
• 报案后,应把一份报案纸副本交给你的律师朋友,自己保留一份,存在口袋里。
(五)应各自离开
• 你和朋友或律师离开报案的警署时,应“分道扬镳”,各自离开。
(六)过后才到警署接受“问话”
(七)报案纸交查案警官
• 见了“问话”官员,即刻就把你口袋里的报案纸交给他,同时告诉他,副本在你律师手中。(必须确保这个时候你的律师朋友已不在场。不然,他可能也被“问话”,报案纸可能被没收。)
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你的人身安全,警官才不至于对你作出不法行为,你也不至于变成一个大袋装着的尸体,或者得用担架抬到医院的紧急室里。
什么是皇家调查委员会?
皇家调查委员会,有人译作“皇家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 of Inquiry,RCI)。由国家元首委任的独立调查机构,其成员由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所组成。他们的职责就是调查国家发生的严重问题,它是英国议会民主制度的产物。
从1830年起,皇家委员会开始流行。其成员包括不同经历的人,广泛收集证据和意见。到了1948年,英国已建立了一百多个皇家委员会,如:司法改革委员会、宗教改革委员会、济贫法委员会等。委员会的报告作为蓝皮书出版,委员会报告旨在提高效率、确定程序以及改良行政方法等。(见《牛津法律大辞典》)
可是,这些委员会有很多缺点,如:消耗大量时间和钱财,又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反倒成了政府的工具,利用来缓和民众对一些丑闻的愤怒情绪。
沈观仰:皇家委员会起制约均衡作用
时评家沈观仰认为,皇家委员会在民主社会里能起着制约均衡的作用,长期好好利用能推进民主制度的发展。皇家委员会一旦成立,政府不能阻止它操作,必须让它运作到结束为止。因此,政府都不大愿意设立皇家委员会。赵明福的真正死因可能不会真相大白,但是,囯阵可能在下届大选付出昂贵的代价。(见《当今大马》2009年7月25日报道,沈观仰的《形同跛脚鸭的皇家委员会》)
什么是验尸庭?
所谓验尸庭,其实并不是真正检验尸体的法庭,它是普通的推事庭(Magistrate’s Court)。推事是低级法官,他得查出死者死因。我国大众媒体都称呼这类推事庭为“验尸庭”(编按:coroner’s court,本刊译作“死因调查庭”)。
有人建议采用“死因调查庭”,以反映这类法庭的真正职责。在香港,这类法庭则称为“死因裁判庭”。调查的目的,不是为了查出谁是罪犯,而是为了查出死因。它完全得依赖副检察司(DPP)的帮助,才能进行调查死因,而副检察司只能依赖警方所提供的证据传召证人出庭作证,推事只能考虑警方所提呈的供词或证据。
其他国家(如:英国或澳洲)想当验尸庭主,必须由至少要有五年执业经验的律师或医生来担任。
人权律师西华:验尸庭缺点多多
办刑事案富有经验的人权律师兼国会议员西华拉沙(Sivarasa)曾在一篇文告中指出,在“司法与法律部门”管辖下,推事作为低级司法官员,经常从司法部与主控官部门之间互相调动,存在偏袒或“官官相护”的现象。
更糟的是,副检察司还是推事的上司!上司在推事庭前办案,推事能秉公处理案件吗?这几年来,不少调查工作常受阻挠,因为推事、副检察司和警方不太愿意认真合作。结果,没有一个警官被查出有犯罪行为。
大部分死亡案件都定为“自然死亡”或“猝然死亡”或“死因不明”。早期也发生过,调查的结论是:“死者被不明人士所杀”。为什么会得出这类结论呢?那全是因为推事调查死因范围只局限在警方所提供的证据,他不能自行传召他需要的证人。
调查完毕,推事把调查结果和证据呈交检察司,嫌犯是否会被提控全由总检察长决定,推事无权过问。英国则不同,他们有另外特设的死因调查庭,而不是由推事担任这份调查死因的工作。
皇家委员会和验尸庭有什么不同?
皇家委员会和验尸庭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皇家委员会的权力比验尸庭大得多。首先,调查庭有权传召任何人当证人出庭供证,验尸庭则没有这样的权力。
推事只能根据警方所提供的呈堂证据裁定死因,他只能裁定死者自杀、他杀、被不知名人士所杀害、死因不明或未能查明死因,故裁决“死因未详”等。
另外一点,皇家委员会的成员是由法律界和医学界等学有所长的专才来胜任,显得较为中立。
我国历年来共设立九个皇家调查委员会
根据人权律师西华的调查,自建国以来我国共设立了九个皇家调查委员会。其中较为人们所关注的有下列四宗:
(一)烟花厂爆炸案(Sungai Buloh)
这惨案发生在20至30年前,被人称为“明亮的烟花棒惨案”(Bright Sparklers Disaster)。事因在雪兰莪双溪毛糯(Sungai Buloh)的地方,有一间存在已久的“明亮的烟花棒”制造烟花的工厂。有一天,工厂不知何故突然爆炸,导致六人死亡,多名员工受伤,引起全国关注。为了平息众怒,政府随即成立了皇家委员会,调查工厂发生爆炸事件的原因。
过了好多年,都不见调查报告书出炉。后来有传言指,这个烟花厂是属于巫统某个重要部长的。不过,公司是注册在他亲戚名份下。工厂生产烟花已整整十年了,但是这工厂并没有合法的执照!可是,它却一直都在生产烟花。在众人的印象中,政府似乎没有公开发表过什么调查报告书,整个案件似乎也就这么不了了之。
(二)监督警察滥权委员会(IPCMC)
2004年尾,鉴于我国警察滥权现象丛生,时任首相阿都拉成立了皇家委员会,调查公众人士对警察部队不满的情况并寻求对策。2005年5月16日,前最高法院院长再丁为首的皇家调查委员会花了不少心血发表一本厚达433页的皇家委员会报告书,提出125项建议,似乎准备大事改革马来西亚警察部队。前首相甚至订下了成立“监督警察滥权委员会”(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and Misconduct Commission,IPCMC)的日期。
但是一直都没有成立监督警察滥权委员会,政府后来却采用“偷龙转凤”的手法,把另一类毫无实质效果的委员会——特別投诉委员会(Special Complaints Commission,SCC),塞进国会以取代监督警察滥权委员会。据报载,这个月(2009年10月)特別投诉委员会法案将交由国会辩论通过。
其实,特別投诉委员会并不是我们所期待的监督警察滥权委员会。它被人形容为一个邮箱,最终警察滥权事件还是由反贪委会处理,非政府组织等众人都反对。《当今大马》最近报道,前警察总长哈聂夫也要政府确保特別投诉委员会必须含有监督警察滥权委员会的主要內容(核心的组成部分)(见2009年10月7日的youtube)。到目前为止,政府并没有意愿成立监督警察滥权委员会。
(三)重新举行地方议会选举
1965年前,我国原本有地方议会选举。但是,1964年发生了印尼对抗马来西亚的事件,政府以这事件做为理由或借口,取消了在1965年和1966年的全国地方议会选举。
四年后(1968年),政府成立了以阿迪那哈本律师或上议员为首的皇家委员会,调查是否应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经过详细调查,他建议:全国应恢复地方议会选举。可是,过了三年政府仍然没有动静。1971年,这份报告书转由首相署的一个小小行政单位研究。结果,这个行政单位竟拟就另一份报告书,推翻了皇家委员会恢复地方议会选举的建议。从此,我国就不再有民选地方议会,地方议员全由执政党委任。到了今天,我们的地方议员都是官委的,不是民选的。实质上,民主制度在倒退,地方议会应由人民选出,而不应由执政党委任。官委地方议员不可能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只能听命于执政党,为执政党服务。
其实,1964年“印尼对抗”和1969年“513事件”只是当权者用来废除民选地方议会的借口。真正的原因是,当时有个强大的社会主义阵线(社阵),具有优良的群众根基。当时越来越多的地方议会、市议会都在社阵执政和掌控下,这对当时的联盟政府非常不利。为了巩固政权,当权者不愿意恢复地方议会选举。
(四)林甘司法丑闻(Lingam Tape)
林甘律师公然介入委任法官事件。政府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针对林甘司法丑闻一案出版了一份很厚的报告书,列出犯罪证据,显示林甘律师和多名法官、政治人物、商业大亨互相勾结的事实。可是,后来却不见总检察署采取任何行动。前首相署部长再益最近提起林甘司法丑闻一事指出,政府处理这问题的手法,暴露了总检察署不敢进一步跟进林甘案件。
皇家委员会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司法制度出现了不可思议且极不健康的怪现象。但是,没有任何人因此而被提控。不过,这个司法丑闻影响了去年308大选成绩;许多选民转投在野党,使国阵受到很大的挫折。
2009年10月22日《新海峡时报》头条新闻报道,首相回答林冠英国会询问时说,反贪污局报告没有证据证明委任法官有滥权之处,反贪委会決定不再继续调查。早些时候,皇家委员会直指六人应被调查。
我国为什么频频发生扣留期间死亡事件?
我国频频发生扣留所死亡事件,主要原因是:我国人民起码的基本人权不受尊重。警方并不重视宝贵的生命,只一味进行严格的问话和盘问,只求达到目的,不择手段。
就如杜乾焕博士最近所说的,当权者对“良好施政”并没多大兴趣,因此对监管警察滥权的行为提不起劲。皇家调查委员会所建议的监督警察滥权委员会(IPCMC)至今仍束之高阁,为了掩人耳目、蒙混过关,政府将在国会通过《特殊投诉委员会》(SCC)以取代监督警察滥权委员会(IPCMC)。
结语:警察应是人民公仆
我国是奉行民主的国家,但是,我国警察作为公务员就是人民的公仆,应保护人民在宪法下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对待人民,举止应温文尔雅,而不应采取粗暴的态度。人民才是老板,警察是公务员也就是人民公仆。所以,警察应抱着为民服务的态度,这才能体现我国是一个民主社会。
可是,在我国情形并不是这样。警察部队和反贪委会官员在对待证人和嫌犯采取粗暴态度,不像是人民公仆,更像是人民的主人。这就导致在警方扣留期间,扣留者离奇死亡事件层出不穷。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赵明福离奇死亡案件,没有人愿意对此案负起责任。人人都在推搪责任,提出完全不成理由的理由。他们这么做,其实是在侮辱我国人民的智慧。
警察沦为镇压异议分子的工具
上面已说过,警察部队是用纳税人的钱建立起来的,应是一支为人民服务的队伍。他们应该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维持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财产。
但是,看来当权者对良好施政没多大兴趣,只是在想方设法夺取民联的州政权,好继续维持其统治以及维护统治集团及其朋党的利益。他们无心把警察部队训练成为一支为人民服务的队伍,反把警察部队当作镇压在野党和异议分子的工具。
为维护政权 当权者动用国家机器
最近发生的赵明福离奇死亡事件,更进一步说明了当权者为了保住其政权不惜动用另一副国家机器——反贪委会,打击雪州民联政府,希望把民联雪州政府搞跨。
试想,反贪委会要调查的只是区区所谓马币两千元的贪污舞弊案,竟使到在野党干部赵明福莫名其妙地死去。反观巫统州务大臣基尔花了不明不白的马币2400万元建起了“宫殿”(被人称为“基宫”),不见警方和反贪委会向人民交代他们如何进行认真的调查。
这些事件说明,为了夺取和维持政权,当权者可以动用任何可使用的国家机器来对付异己分子,甚至把他们置于死地。难怪有人认为,“国家”主要是一个维持政权的暴力机器,而警察、军队等只是这副机器的一部分。只要统治集团认为政权已受到威胁,他们就会动用这副机器来镇压和排除异己。对他们来说,政权高于一切,只要能维持政权,他们就能为所欲为,继续搞其金钱政治、朋党主义、裙带风主义以及贪污舞弊行为,但却又能消遙法外。
我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必须得到尊重。目前,对良好施政无多大兴趣的当权者是不会认真尊重人民的基本人权的。只有靠众人的力量去争取,要分清敌友,设法建立起一个比较能照顾人民利益的政权。只有这样,我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完)
(2009年8月29日完稿)
转载自:http://www.merdekareview.com/ |
Call for International Internship 2010
International Internship Program 2010
About The May 18 Memorial Foundation
The May 18 Memorial Foundation was founded by Gwangju citizens, sympathetic Koreans overseas and individuals who believe it’s important to keep the ideas and memories of the 1980 May 18 Gwangju Democratic Uprising alive.
Please visit http://518.org/eng for more details about the foundation work.
Purpose of the internship programme
2 interns (one male, one female) who will serve for 10 months from March-December 2010.The annual internship program is a crucial part of the Foundation’s mandate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nd further the cause of human rights in Asia.
Through the internship programme the Foundation aims:
1) To improve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nd networking and
2) To promote Gwangju as Asia’s Hub for Human Rights Movement.
Qualifications required
Applicants should be unmarried (single) university graduates not more than 30 years of age, with a minimum of 3 years NGO or social development work experience, though not necessarily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Preference will be given to those with degrees in human rights-related subjects such as social sciences and communication, and to those who have specialized in human rights issues within these disciplines. Applicants must be computer literate (email/internet, web page, lay-out/design, etc) and proficient in English; working knowledge of Korean is an advantage.
Applicants should be a working member of and organization: applicant cannot apply as individuals without the knowledge/support/recommendation of their current organization.
Please use the following condition to check your eligibility for the Internship Programme before you send us an application.
When to Apply.
Application period: October 29, 2009 until November 30, 2009.
Conditions of servi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oundation and the intern is one of mutual benefit. Interns are assigned to a unit of the Foundation according to the needs of the office and their own areas of interest. They are involved, inter alia, in managing workshops, preparing for the human rights folk school, conducting their own research, working on human rights issues, drafting analytical papers and reports, providing substantive and technical service and so on, depending on the exigencies of the Office. At the same time, the programme aims to increase the intern’s understanding of current human rights issues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
Interns are assigned to work with a supervisor who is responsible for providing them with a description of duties and a work plan. Upon completion of the internship, both the supervisor and the intern are required to complete a final report describing what was achieved during the internship. In addition, every intern is requested to complete an evaluation questionnaire on his/her assignment and to submit it to the May 18 Memorial Foundation.
He/She must fulfill his/her duties and abide by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rogramme.
Travel costs, airfare and living expenses are provided by the Foundation. Housing will be provided but utilities (telephone/internet, electricity, and gas) will be paid for by interns. Health Insurance will be given to cover accidents/illness incurred during an internship.
An intern who leaves before the end of the internship period will be required to pay any costs incurred and his/her organization will not be allowed to be a network organization in the near future. In case of illness or other circumstances that might prevent the completion of the internship, interns will inform their supervisor.
There is no expectancy of employment at the end of the internship and interns cannot apply for any jobs or pursue a higher degree until the termination of the internship.
Interns are expected to work full-time and to carry out the duties assigned to them. They do not accrue annual leav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internship. Otherwise, they are bound by the same duties and obligations as regular staff members; in particular, all confidential and unpublished information obtained during the internship may not be used by interns.
rocedure for applying
Applicants should submit the following documentation:
Closing date for application: 30th Nov.
Selected candidates are normally informed around the first week of January 2010. Unsuccessful candidates will be notified by email and are encouraged to apply the following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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